依法严惩“恶意欠薪”行为 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显威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2-05-14 14:41:57 阅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进一步公正高效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紧急通知》,要求公正高效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务必做到快立快审快结,依法严惩“恶意欠薪”行为。

  所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随着年关将至,企业欠薪问题进一步凸显,目前正是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的好时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将对企业欠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为破解讨薪难这一难题,去年新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认为是惩治欠薪恶行的“尚方宝剑”。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新规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了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无疑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最近一段时间,各地法院陆续开始宣判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据正义网1月6日报道,为逃避给工人开工资躲了好几个月的承包人宗金合,因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日前被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这是自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行后,辽宁省首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办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去年12月,广东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惠州审结完毕。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去年12月29日,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被告人胡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胡某当庭认罪,表示不会上诉。此案是四川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

  客观地讲,与愈演愈烈的恶意欠薪现象相比,各地司法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治罪的案例依然偏少,还没有达到依法遏制恶意欠薪的预期效果。与醉驾入刑效果显著相比,恶意欠薪入罪尚未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为什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实际适用现状与被视为惩治恶意欠薪的“尚方宝剑”的立法预期存在一定的差距?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除了与被恶意欠薪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高,举报不主动不及时有关外,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身的立法操作性不够强也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过于原则,具体适用还有待细化,相关司法解释亟待出台。

  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些具体条款特别是过于原则的追诉标准,还没发布相关的司法解释。例如,“数额较大”的规定就偏于原则,何为数额较大,目前尚无定论,如果不进一步细化,司法人员在办案中难以把握尺度,法律适用中无论就高还是就低均缺少依据。另外,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作为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缺乏可操作性,因为一旦欠薪者逃匿,“政府有关部门”就无法对其“责令支付”,也就难以追究欠薪逃匿者的刑事责任。并且,所谓“政府有关部门”具体是指哪些部门,“责令”具体表现为什么形式,这些都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

  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一构成要件宜作宽泛的解释,为体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劳动者的有效保护,“责令”的方式应当扩大为通知、通告或者公告,并且在特定条件下不要求欠薪者明确获知,推定其应当获知即可认为满足“经责令支付”的要件,避免出现因不能对欠薪逃匿者“责令”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

  另外,按照现有规定,被恶意欠薪者必须首先到当地有关部门举报,如情况属实,有关部门下达支付令;在接到支付令后,如欠薪者仍拒不履行,公安机关才能立案,随后进入司法程序。这样的程序有过于复杂之嫌,不太利于依法高效解决恶意欠薪问题。据有关媒体报道,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相关司法解释若出台,将为基层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助一臂之力。征求意见稿中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条件进行了细化,其中对“数额较大”细化为: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同时还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标准。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形,包括:隐匿、销毁账目或者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的;恶意清偿、虚假破产、虚假倒闭,造成无能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逃匿、改变联系方式,致使政府有关部门无法责令支付的;其他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等。

  醉驾入刑,让酒驾、醉驾者闻风丧胆,司法效果显著;恶意欠薪入罪,也同样要达到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效果。各地司法机关要从呵护关爱民生、兑现法律承诺和维护法律尊严的高度,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八),认真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真正成为惩治恶意欠薪的尚方宝剑!

  (刘武俊 作者单位: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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