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跳槽不能找同行 男子违约赔了10万元

来源:齐鲁晚报 2012-09-23 23:14:41 阅读

本报9月16日讯(记者 周衍鹏 通讯员 叶达) 丁某签定了竞业限制协议,却在跳糟后进入同类业务公司工作,原雇主将他送上了法庭。近日,崂山区人民法院判令丁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要求他自辞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工作。

去年3月,丁某与某橡胶公司签定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签定《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在公司工作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现有公司同类业务,不得到与现有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自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满两年的期间内,由公司每月向丁某支付补偿金,若丁某违反协议,应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

结果刚干了7个月,丁某就私自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未经原公司许可就擅自离职,跳糟至与原公司经营范围一致的新公司。原公司认为他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于去年11月提请仲裁,但双方对裁决均不服,遂诉至法院。

原公司认为,丁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进入了同样从事橡胶制品销售业务的新公司工作,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求判令丁某支付违约金并立即与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丁某辩称,双方签定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的竞业禁止范围过大,侵害了他的择业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丁某前后工作的公司营业执照信息显示,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同时双方签定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丁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近日,崂山区人民法院判令丁某支付原公司10万元违约金,同时在2013年10月10日前不得从事橡胶制品的生产销售工作。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周衍鹏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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