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约束劳资双方 员工承诺保密公司需付补偿金

来源:北京晚报 2012-09-23 23:01:40 阅读
因认为员工利用公司资源跳槽单干,谋划另起炉灶,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将公司北京代表处的销售经理于女士告上法庭,索赔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21万元。后法院判决,被告不应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驳回了原告英国A.B.C.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王蔷

  因认为员工利用公司资源跳槽单干,谋划另起炉灶,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将公司北京代表处的销售经理于女士告上法庭,索赔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21万元。据悉,这是北京市首例涉外劳务派遣者被诉违反竞业限制的案件。后法院判决,被告不应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驳回了原告英国A.B.C.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日前记者采访了“2011年度北京优秀青年律师”之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葛磊律师,了解到此案的具体详情。

  公司状告职员跳槽单干

  A.B.C.特选食品公司是一家专门经营水产品的英国公司,为中国多家水产品企业出口提供居间服务。2008年1月1日,于女士同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达成协议,由四达公司派遣于女士到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

  随后,于女士同英国A.B.C.代表处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于女士担任区域销售经理职务,若于女士提出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于女士若违反约定解除聘用协议,或于女士隐瞒事实在其他单位兼职,给公司造成损失,于女士应赔偿损失或违约金。

  英国A.B.C.代表处还提供了一份事先准备好的《保密承诺书》要求于女士签字,内容为:“我郑重承诺,在我供职的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及/或子公司期间,我不会参与该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近领域的任何商业性活动……同时,我承诺在供职期间及离职的一年内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关联公司的任何商业信息或商业秘密。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向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赔偿216000元人民币……”

  2008年12月25日,于女士向英国A.B.C.代表处提出辞职,遭到英国A.B.C.代表处的拒绝。随后英国A.B.C.代表处以于女士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从事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同的行为为由向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于女士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21.6万元及提前解约违约金1.5万元。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随后,英国A.B.C.代表处又起诉到东城法院。

  此后,于女士找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律师葛磊,委托他为自己代理此案。

  保密承诺对劳动者不公平

  葛磊律师在分析案件时发现,承诺书中只有于女士单方的签字,没有英国A.B.C.代表处的盖章,也没有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英国A.B.C.代表处向于女士提供了《员工手册》,其中也没有商业秘密范围的规定。此外,《聘用合同》、《保密承诺书》也未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做出过界定。

  葛律师认为,于女士是四达公司派遣到英国A.B.C.代表处工作的员工,于女士同四达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同英国A.B.C.代表处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英国A.B.C.代表处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其次,所谓竞业限制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与用人单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但英国A.B.C.代表处未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而且于女士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的人员,所以英国A.B.C.代表处无权对于女士进行竞业限制约定。

  葛律师还指出最重要的一点,即于女士签订的《聘用合同》、《保密承诺书》的内容欠缺竞业限制约定的必要条款,其中仅有劳动者向企业赔偿违约金的约定,并无企业对劳动者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内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第3条,即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是无效的。

  在这份仅有约定劳动者义务、未约定劳动者权利的《保密承诺书》中,第一款双方约定的是被告在供职期间有同业禁止义务;第二款约定了被告在供职期间和离职后一年内保守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义务。

  “按照劳动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设定竞业限制义务时,应该向劳动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公平性。”葛律师认为,在这份保密承诺书中,并没有原告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内容。按照劳动合同的公平原则,在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受该义务的约束。

  公司拒绝支付补偿金

  作为首例涉外劳务派遣者被诉违反竞业限制的案件,此案在东城法院开庭后,吸引了众多媒体。在法庭上,A.B.C.公司诉称,2008年11月,于女士在了解和熟知全部进出口业务流程,掌握相关国内外客户业务联系资料之后,公然从事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同的商业活动,与公司的国外客户进行私自交易,与公司前员工联系,谋划成立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同的公司。

  A.B.C.公司认为,于女士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以及被告的承诺。特别是在公司管理人员发现此情况后,于女士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要求法院判决于女士赔偿该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21.6万元及提前解约违约金1.5万元。

  在庭审中,于女士的代理律师葛磊指出,原告出具的《保密承诺书》没有规定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条款,且原告对商业秘密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范围界定和采取保密措施,一般的客户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故应认定该《保密承诺书》无效。

  对此,原告方认为,《保密承诺书》第一款约定了被告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故无需支付相应补偿金;第二款双方约定的是被告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不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也无需支付补偿金。

  在庭审中,法官询问原告是否可与被告协商确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数额时,原告明确表示拒绝。 (下转第40版)

  插图/李嘉H186  

作者:王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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